浅析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区别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 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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