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否决全部投标,看代理机构怎么说?
评标委员会的相关权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执行
伴随着《条例》的出台,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更加上了一个台阶,其对于招标的细节进一步做出详细规定。目前电子招标又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中,其将给招标流程带来更多规范化、程序化、自动化的刚性操作模式。
但是无论是传统招标还是电子招标,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组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享有其独立的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审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利。所以需要评标委员会做到客观公正履行评标权利义务,提高责任感,做好相关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相关处理需要有法律授权,同时要避免出现《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需要审慎采用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为由否决所有投标时,需要审慎采用。
如果招标人在项目前期做了充足的调研,对市场情形有充足的了解,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依据,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于采购目标充分了解,是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但是反之,就需要谨慎的做出处理,以免做出错误判断;甚或出现刻意避免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
此外,否决所有投标,客观上会造成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策略的泄露,对于其参加此项目的重新招标造成不利。想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知识请持续关注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官网行业资讯。同时西北国际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