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证明材料需要合法取得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7条相对于财政部令第20号的第26条,对于供应商质投诉的不良行为、证据材料和来源的合法性等作出规定,新增“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投诉查无实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内容。
一、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投诉查无实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机制作为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要辩证看待,由于不同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原因各不相同,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或非法获取证据等的投诉事项,既降低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又增加了政府采购监管成本和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94号令第三十七条新增,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投诉证明材料需要合法取得
在采购实践中,一些供应商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方式,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或者评审专家之处,获得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保密的评审资料等相关内容,然后以此为证明材料,从中找出问题,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诉。因此,94号令第三十七条新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合法取得是有效证明材料的基本特性之一。认定事实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94号令第三十七禁止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维护政府采购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三、怎么理解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
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合法性是证明材料属性的构成要件之一,证明材料只有具有了合法性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合法证明材料一般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明材料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明材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明材料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明材料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投诉人收集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明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明材料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明材料,是相对于合法证明材料而言的,投诉人应当证明其取得证明材料方式的合法性,如果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受理部门将不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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