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理解什么是有效投标人?
在招投标中,我们不仅仅要学习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还需要知道除了文件以外的一些基础知识。如有效投标人有什么标准和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参与投标。接下来,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小编来了解什么是有效投标人?
一、有效投标人的概念
有效投标人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外,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为废标。
二、对有效投标人确认的看法
1、虽然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但开标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合理的只有一家或两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全部作废重新招标,不能认为这是缺乏明显竞争。因为满足要求的投标人虽然不足三个,但这一家或两家是在不知晓别的投标人不合格的情况下投的标,所以这也体现了竞争。应通过评标从中选定中标人。
2、如果上述情况下全部作废,除项目开工时间拖后,经济上造成损失外,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由于投标报价已公开,再重新招标,会给投标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局面。
3、如果开标后所有投标人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应重新招标。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适当降低,或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部分作适当修改,否则会造成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招标人处于被动局面。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另外,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很明显,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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