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否决投标、无效投标区别分析
招标法体系与采购法体系两部法律体系中,关于“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规定,其内涵有一定的模糊。常常使一些业内人士对两者之间的概念有所混淆。那么厘清“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内涵,对于正确运用法律规定规范招标采购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下面做为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小编下面就招标采购中的否决投标、无效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做一分析。
一、否决投标
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
二、无效投标
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一致。
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七部委30号令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结论
1、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文件”,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2、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文件被否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系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
以上就是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小编对招标采购中的否决投标、无效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做的分析说明。在招标采购上可随时致电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公司029-89310066,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给您最专业的解答。同时想了解招标代理与工程造价相关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建设产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