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相关问题解说
1.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违反合同怎么处理?
按《合同法》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2.如果总公司投标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事项是否有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转包或分包,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3.生产厂家中标后,可以授权给该产品的一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吗?
不可以,必须由该生产厂家签订。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对于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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