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式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吗?
在2018年财政部的某一信息公告中称,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但这种“自首”式的投诉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要求吗?
对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条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还指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这条规定明确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无法解决问题时,采取进一步投诉的条件和时限。
因此,执行中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其二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供应商只有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显然,该投标人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驳回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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