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践活动中有哪些主要的废标原因?
在招投标活动中,废标难以避免。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今天招标代理小编整理了一下常见的废标原因,希望能够帮助投标人有效提高中标率。
一、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当前行业培训教育系统性、规范性缺乏,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参差不齐,不容乐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
二、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废标条款竟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按照有关法规,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
三、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很多企业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业由经营部门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沟通,参加答疑,由造价部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这样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就很难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也极易造成废标。
四、各地招标投标规则存在差异
尽管各地执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印发了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当地具体的招投标规则,形成了当地特有的招投标“惯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到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有一外地企业由于不清楚当地的这一“行规”,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而项目经理远在外地未能参加,结果其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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