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某采购项目时,因为招标文件出现了前后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差点引起投诉。
该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这个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开标之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T提出要提交一份补充文件。但是文件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手中后,该工作人员立刻表示这份补充文件不能接收,因为上面只有该单位的公章,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此话一出,立刻引起了供应商T的不满,其负责人立刻翻出了此次项目的招标文件,指出在对补充文件要求的条款中,并没有写明要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虽然在对投标文件要求的条款中有这么一项,可是我们这次提交的是补充文件,应该按照对补充文件的要求来处理。”供应商T的负责人说。面对供应商的疑问,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立刻意识到,由于招标文件上的这个失误,很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当即该代理机构召开了开标小组成员的紧急会议,经过协商决定接收了这家供应商的补充材料,这件事才算解决。“不过我们接收了一份没有负责人签字的补充材料,有一些供应商得知了这个情况,当时就颇有微词。”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在采购结果出来之后,一些供应商代表就此事向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经过几番解释,该项目最终没有供应商投诉,采购结果有效。
问题提出
1.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
2.对补充投标文件的要求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吗?
专家解析
招标文件制作需细之又细
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目前很多省市尚没有招标文件的范本,所以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果不提起精神杜绝这些失误的出现,那么将会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的情况出现。
对于该案例中的情况,业内专家表示,一旦出现类似于投标文件与补充文件“区别对待”这种问题,此次采购在不影响公平、公开、公正并且不会增加采购风险的前提下,还是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因为如果招标文件这样要求了,供应商就肯定会按照要求来执行,否则很有可能被判为无效投标,这样对于供应商来说,是很被动的,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
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前后矛盾对采购项目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个环节是怎么要求的就应该按照要求执行。“但是这也不是说纵容招标文件中就可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细之又细,不然将会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很严重的影响。”该专家说。
补充投标文件不应该享有特殊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所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鉴于此,补充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投标文件一样的效力,不应该享受特殊待遇,否则很可能出现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会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不管是因为疏忽,还是因为别的原因,这个情况都是不应该出现的。对于投标文件和补充文件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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