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无效标”、“投标无效”、“废标”及“流标”等专业术语并不陌生,但对于新人小白来说,这些专业术语看着颇为相似,一时无法区分,这些术语虽然看着相似,但各有内涵和适用情形。实践中,我们是否用对了、用准了?今天,西北国际招标代理小编就来大家说一说这些术语的内涵,以便实践中招投标当事人能用对、用准这些术语。
一、无效标与投标无效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二、废标与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表述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其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表述不同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收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产了。
三、无效标与废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
投标人因为标书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有些投标人说,其做的标书是废标,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投标人做的标书只能是“无效标”,而不能说是“废标”。
四、政府采购“废标”与工程建设“废标”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此处的“废标”恰恰是针对投标人的,这也是实践经常有“我的标被废了”、“我投的标是废标”等说法。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作如下归纳
1、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
2、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工程建设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
3、流标,也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流产,与废标相比,更侧重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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