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会遇到“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等问题。但由于对否决投标、无效投标、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就会容易混淆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接下来,就由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小编来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否决投标?
否决投标是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度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问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答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版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权贿等违法行为。
二、什么是无效投标
无效投标是指: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无效,不具有参加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包括: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联合体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或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另一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5)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自身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
(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7)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9)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11)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1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以上就是关于无效投标与否决投标的相关介绍,希望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小编的整理会对你有所帮助,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