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七种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二、存在违法发包、非法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004年司法解释第1条)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2004年司法解释第4条)
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城镇化步伐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金额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导致分包合同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总结得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的以下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条)
(二)招标人:
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或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2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5条)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7条)
(三)投标人: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4条)
五、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由于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应属无效。在众多法院判例中,也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按无效合同条款处理。
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符合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相应的,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也应认定为中标无效。
七、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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