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处罚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履行合同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若拒绝履行合同对方可不予退还定金。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则需要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按照其作用分为5类。
(1)立约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履行合同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若拒绝履行合同对方可不予以退还定金。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则需要双倍退还定金。
(2)成约定金: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一部分,只有在交付定金后合同才算成立。
(3)证约定金:将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4)违约定金: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
(5)解约定金:把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放弃定金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而接受一方解除合同要赔付双倍定金的价格。
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与此规定可看出,当事人如不遵守合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违约的一方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招投标法》中还规定,若定金不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其余损失,这很明显具有补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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