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机构有它自己的职能,同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很多地方受到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合理合法的招投标范围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在法律范围外的一些行为就要受到惩罚。我们一起来看看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招标禁止行为。
依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我们知道:
一、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
二、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三、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五、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六、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九)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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