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到了招标人的授权委托才进行组织管理,那么,招标人怎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注意事项有哪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定义范围不同
招标人: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另外,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总结区别如下所示:
1、招标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
2、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
3、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是招标人招标工作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机构。
联系: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三、招标是否必须经过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办理进行办理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完全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无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三、招标人怎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注意事项有哪些?
由于招投标活动的周期一般比较长,过程也比较复杂,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投标人往往委托专业化的公司即招标代理机构来运作。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行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采购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中央投资项目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必须分别符合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从无到有,经过长期的招标实践,总结和积累了丰富的招标经验。在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评估最佳投标商能力等操作方面,形成了较系统的规程和技巧,在代理招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招标人具有更专业的招标资格能力和业绩经验,能够以其相对专业化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可以为业主寻求到质量更优、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产品,这不仅减少了招标方的工作时间,也提高了工作质量。因此即使招标人具有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也可优先考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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