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财政部制定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对2003年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做出了修订,原《办法》》未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主体,新版《办法》修订内容之一即是明确了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本次《标准》明确提出,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标准》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根据《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此外,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各方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评审专家到场但项目取消、身体不适无法评审、因项目复核需要再次到场是否支付劳务报酬,支付多少?这是以往遇到的问题之一,且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此次,市财政局在《标准》里细化了上述情形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即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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