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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

2020-04-07 10:42:48 

招投标活动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在招投标实践的时候任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都会面对相应的法律处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等,我们区分这些无效情况。

招标无效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全部环节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无效是指评标环节无效,可能重新组织评标,而不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无效是指中标结果无效。中标被确认无效的,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而无需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

一是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二是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三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是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

六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八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执行影响的,招标无效。

二、中标无效情形:

一是违规代理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是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是串通投标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标无效。

四是弄虚作假导致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五是违法谈判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是违法确定中标人导致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三、投标无效的情形:

一是串通投标。

二是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是发生重大变化而不按照《条例》规定告知招标人。

五是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评标无效的情形:

一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二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是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

四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56条,以及《条例》第71条、第72条所列行为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前面所列可能导致招标无效、投标无效的行为,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被确认无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以上就是针对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这四种招投标中无效情况的区分,希望小编的整理会对你有所帮助,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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